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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忠,郭长英,范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忠,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栈子二村414号。申请执行人郭长英,女,汉族,1963年7月6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栈子二村414号。被执行人范海涛,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二电厂宿舍火电3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万永忠、郭长英诉范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尚有118653.7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