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忠,郭长英,范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忠,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栈子二村414号。申请执行人郭长英,女,汉族,1963年7月6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栈子二村414号。被执行人范海涛,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二电厂宿舍火电3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万永忠、郭长英诉范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尚有118653.73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