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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配标、李如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绍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配标,居民。被执行人李如付,居民。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农商行)与被告刘配标、李如付、李如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配标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李如付负刘配标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逾期后,刘配标未履行给付义务,响水农商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配标、李如付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刘配标名下车辆但无法执行,刘配标、李如付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配标、李如付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刘配标名下车辆但无法执行,刘配标、李如付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