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陈与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陈,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孟陈,男。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陈与被告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陈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