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明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90号罪犯张明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明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明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