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沈某某,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邬茂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