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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51—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甲71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胜利街X委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拒不履行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拥有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6委8组面积46.25平方米(产权证号新城街字第40XXX72)的私有经营用房一处(上述房屋已在该案贷款时设定抵押登记)。上述财产按照相关法律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某所拥有的,坐落于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X委X组面积46.25平方米(产权证号新城街字第40XXX72)的私有经营用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