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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闵后友与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后友,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38号原告:闵后友,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葛圣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后友与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闵后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闵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圣华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珺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