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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小轿车沿清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新区凯逸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将其带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广东清正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5.15mg/100ml。经公安机关2015年8月26日查询,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5月17日取得准驾车型C1的驾驶证照,2015年5月17日前因累计记分12分,其驾驶证已被有关机关扣留,停止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人邹某的证言,辨认记录,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35.15mg/100ml,大于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明知自己驾驶证被扣留已停止使用仍驾驶车辆,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故本院酌情给予其从重处罚的同时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