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潍坊兴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廷军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兴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兴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延军,男,成年人,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人。二申请执行人共同执行代理人邓雅坤,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责人应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54号潍坊兴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延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7896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树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