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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唐山云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玫瑰庄园。法定代表人:梅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双,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XX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主张与被上诉人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红星里平改楼工程中,系合作开发关系,并签订《联合开发红星里平改楼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开发关系,并判决双方共同承担支付实际施工人相关费用,但双方并未对工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应以清算后的结果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0元,退还上诉人刘XX。审判长刘庆武审判员沈军代理审判员高贺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