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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史智超与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智超,刘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史智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纪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智超诉被告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宋献堂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