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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大轻与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吴大轻,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腾达供水材料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七一角五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跃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