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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与何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何其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住所地池州市。负责人:张鸿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焦勇,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晓桥,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何其锋,男,1976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诉被告何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立强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人民陪审员  程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