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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凤诉卢某茂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凤,卢某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刘某凤,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卢某茂,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凤诉被告卢某茂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凤承担。审 判 长  李可才审 判 员  夏 号人民陪审员  夏全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