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凤诉卢某茂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凤,卢某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刘某凤,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告卢某茂,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凤诉被告卢某茂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凤承担。审 判 长 李可才审 判 员 夏 号人民陪审员 夏全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