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玉坤等与林玉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林玉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林玉坤,男,195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林秀英,女,1946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林秀兰,女,194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林玉明,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与被告林玉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诉称:原、被告父亲林畅元、母亲赵桂芹生有五个子女,长子林玉坤、次子林玉明、三子林玉山、长女林秀英、次女林秀兰。原、被告的父亲已于1996年12月19日去世,母亲于2010年10月6日去世。林玉山也于2012年8月7日去世,林玉山因患精神病终生未婚。林玉山遗留有遗产正房一间半,坐落于姜各庄镇更新村,东至林玉明、西至赵福长、南北各至道。该房乐亭县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编114号。原、被告均为林玉山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共同分割继承该遗产,但因对如何分割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判决遗产正房一间半归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林玉明辩称:诉状说“如何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被告与二、三原告从未见过面,也未答过话,甚至一个电话没有,此话如何说起。被告请法庭查清事情根源,从林玉山有病到死三十多年来,谁付出得多,尤其在临危的三十来天里,每个人又做了什么。请依法分割遗留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父亲林畅元、母亲赵桂芹生有五子女,长子林玉坤、次子林玉明、三子林玉山、长女林秀英、次女林秀兰。林畅元于1996年12月19日去世,赵桂芹于2010年10月6日去世,林玉山于2012年8月7日去世。林玉山生前未婚无子女。林玉山遗留在乐亭县姜各庄镇更新村正房一间半,东至林玉明、西至赵福长、南、北各至道,该房乐亭县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编114号。现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作为林玉山遗产的继承人起诉要求原、被告共同继承林玉山遗留在乐亭县姜各庄镇更新村的正房一间半。被告林玉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答辩称未与原告方产生纠纷,并请法庭查清事情根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乐亭县姜各庄镇更新村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乐亭县公安局姜各庄派出所出具的林玉山的死亡注销证明、乐亭县公安局姜各庄派出所、乐亭县姜各庄镇更新村出具的林畅元、赵桂芹的死亡证明信、姜各庄土管所出具的乐亭县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可证实。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林玉山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被告林玉明均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三原告要求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林玉山的遗产正房一间半,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谁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不尽扶养义务,故对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分配。被告林玉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林玉山遗留在乐亭县姜各庄镇更新村、乐亭县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卡编114号的正房一间半,由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被告林玉明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林玉坤、林秀英、林秀兰、被告林玉明各负担四分之一。此款三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三原告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景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