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康某与仇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仇某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仇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生效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兖矿铁运处工资收入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