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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汪某,务工。被告邓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付正文人民陪审员  严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