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汪某,务工。被告邓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付正文人民陪审员 严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