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德丽与李常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丽,李常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丽。被执行人李常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丽与被执行人李常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案执结。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