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行健。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