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林与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江林,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文友,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林与被告陈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林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江林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