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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慧霞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慧霞,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83号申请人王慧霞,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燕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现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王慧霞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宁夏翔顺担保公司为上述提供财产担保。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