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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焕彩与卢爱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焕彩,卢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余焕彩被执行人:卢爱国身份证:×××25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仙民初字第011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爱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卢爱国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大众汽车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大众汽车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俞韶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钧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