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岳XX、任XX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51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XX,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泽州县乙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丰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凯辉、窦世宏,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XX,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泽江、陈海云,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岳XX、任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XX、任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裁定如下: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