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存强与莒县长岭镇横沟社区小庄子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存强,莒县长岭镇横沟社区小庄子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史存强,男。被告:莒县长岭镇横沟社区小庄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史同伟,该社管理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存强与被告莒县长岭镇横沟社区小庄子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存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存强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