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董社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社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30号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宏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仝向灵,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董社会,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社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或扣押被告董社会所有的豫xxx**号起亚K3牌轿车(车驾号为LJDMAA224D0xxxxxx),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豫C13S**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告董社会所有的豫xxx**号起亚K3牌小型轿车(车驾号为LJDMAA224D0xxxxxx)。二、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和设定再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