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晓江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780元,退还上诉人张晓江。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启霞一、上诉人张晓江上诉称其因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数额无异议,但是该补偿款中包含了补偿缺房户的6万元,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缺房户证明,主张应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为其女张楠补缴购楼款11万余元,有张楠出具的证明、现金缴款单据、回迁楼房交房结算单,证实上述花费。你院判决对上述情况未予考虑不妥当,应将补偿款的支出情况查清后再行处理。二、张晓江原审及二审期间均申请法院调取李某经营的无限极专卖店的经营情况,并主张将经营所得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重审时将上述情况一并查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