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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开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开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光明路X-X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文化路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不能履行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04)第00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5098110101XXXX8593帐户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