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开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开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光明路X-X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文化路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不能履行铁岭仲裁委员会铁仲裁字(2004)第003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5098110101XXXX8593帐户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