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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富华与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滑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苗富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县。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王继然,该局局长。原告苗富华与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苗富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滑县广播电视局停止曲剧《杨六郎招亲》的在线播放服务;2.滑县广播电视局在其播出平台和《大河报》上作出道歉公告;3.滑县广播电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合计1万元。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苗富华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滑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苗富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对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