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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1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补偿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冯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补偿款5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杨建华代理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