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牛高翔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高翔,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高翔,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彩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高翔因与被上诉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俊清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牛高翔的起诉,牛高翔同意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牛高翔的起诉,牛高翔同意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9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七十三元,由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六元,由牛高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俊 清审 判 员 黄 占 山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