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初字第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施敏生与邹樊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敏生,邹樊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350-1号原告施敏生,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蒋���涓,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樊亚,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林建章、杨倩,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敏生与被告邹樊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敏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敏生负担。审 判 长  邱 烨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