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建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建章,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建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颖、被告人涂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涂建章醉酒驾驶赣A×××××小车在迎宾北大道三店西路口北侧与前方发生事故的赣M×××××小车发生二次追尾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涂建章离开现场,20分钟后回到现场。经检测,被告人涂建章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475mg/100ml。被告人涂建章系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涂建章归案经过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处罚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和驾驶员身份信息查询情况、证人樊某、徐某、张某的证言、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资格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涂建章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涂建章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建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建章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建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晓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