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清龙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清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42号罪犯林清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以被告人林清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清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清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清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清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清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