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孙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