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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巨福与卢齐元、何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巨福,卢齐元,何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82号原告:孙巨福,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0710528107。被告:卢齐元,经商。被告:何月燕,自由职业者。原告孙巨福与被告卢齐元、何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巨福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卢齐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月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巨福诉称:卢齐元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5万元,承诺分三期还清。但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何月燕与卢齐元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卢齐元、何月燕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卢齐元辩称:1、借钱是事实,我经营的通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无钱偿还。我可以把通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孙巨福,且我正在与南京一家厂商商谈,出售我所经营的通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如出卖成功,一次性偿还。2、这件事何月燕不知情,从夫妻角度上讲,我们已经分居了,债务她不可能认可,请求法院免于她的责任,她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何月燕未答辩。孙巨福就其诉求举证,卢齐元质证:1、还款计划。证明被告卢齐元欠原告孙巨福人民币45万元,并在还款计划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卢齐元对该证据无异议。2、结婚登记证明书。证明卢齐元与何月燕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卢齐元对该证据无异议。卢齐元、何月燕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卢齐元与何月燕是夫妻关系。孙巨福与卢齐元系朋友同学关系,双方都从事化工生意,相互之间有资金往来。2014年11月29日,双方结账,卢齐元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注明“截止2014年11月29日,通过双方结账,本人共欠孙巨福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此款分三期还清,2015年6月29日还壹拾万元整,2015年12月29日还壹拾伍万元整,2016年6月29日还贰拾万元整。如逾期则按月息2分计息,并不再分期,应立即还全部欠款”。因卢齐元未能按时还款,孙巨福提起诉讼,要求卢齐元、何月燕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还款计划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卢齐元向孙巨福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卢齐元与何月燕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孙巨福要求卢齐元与何月燕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齐元、何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巨福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卢齐元、何月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