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