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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莹与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莹,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莹。委托代理人王留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莹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期间,经上诉人张莹申请,本院调取了2014年1月16日苗笕平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明细,该明细查询单显示苗笕平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张莹400万元后,当天转给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100万元。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对此转款情况未予否认,故本案张莹与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应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