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龙涛与张宗安、张宗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涛,张宗安,张宗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龙涛。被告张宗安。被告张宗光。原告龙涛与被告张宗安、张宗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敬向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涛、被告张宗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宗光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龙涛诉称,2013年5月12日起至同年8月10日,被告分多次在原告修理厂维修设备,拖欠修理费1784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付款。现请求:一、判由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修理费17840元;二、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宗安辩称,被告张宗安、张宗光将自有的钻井设备租赁给刘伟井队使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均由被告负责。二被告在原告修理厂中修理设备的时间及拖欠修理费金额均属实。现同意向原告支付修理费,但暂时没有付款能力,要求宽限时间。被告张宗光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张宗安、张宗光在环县耿湾乡潘家掌村吕家塬队钻井期间,二被告为维修保养自己所有的设备机械,于2013年5月12日起至同年8月10日分11次在原告经营的华北华胜机修厂维修保养设备机械,修理费及材料费共计27840元。被告张宗光于2013年7月21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17840元至今未付。另查,二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设备修理通知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达成口头设备机械修理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张宗安认可其弟张宗光及雇佣的保管人员李宗太在原告出具的修理通知单上的签名,并对拖欠的修理费及材料费金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修理费之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宗安、张宗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龙涛的修理费1784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张宗安、张宗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