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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岳贯良与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贯良,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贯良,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宝鑫,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岳贯良与被上诉人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岳贯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岳贯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笑(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