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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玲琴、周国钧与周国钧、全月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余玲琴。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委托代理人:徐世汇。被告:周国钧。被告:全月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代表人:蒋阮洪。委托代理人:吴闻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玲琴诉被告周国钧、全月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玲琴撤回对被告周国钧、全月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王 城人民陪审员  钱张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