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张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2003-16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商业银行公园支行,淄博第二轻工机械厂,淄博张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公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被执行人淄博第二轻工机械厂,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法定代表人:徐长祥,厂长。被执行人淄博张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法定代表人:吴学会,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商业银行公园支行诉淄博第二轻工机械厂、淄博张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65126.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