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佳、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人沈某甲(另处)伙同徐传珍(另处)租用凤阳县西泉镇宫集村张西队张某(另处)弟弟张四堂家毛坯房开设赌场,并支付张某每日200元的房屋使用费。后沈某甲邀集定远人张庆元、邢某(两人已移送定远县公安局并案处理)、徐某(另处)、被告人陈某到赌场内出宝,并由沈某甲、徐传珍电话邀集顾某、王某(两人已转行政处罚)等人到赌场押宝,由邢某、徐某、陈某三人出资作东,邢某负责出宝,张庆元负责开宝、吃钱、赔钱,徐某负责看堆数钱,以麻将牌子一、二、三、四筒为赌博工具,以“猜宝”的形式聚众赌博,押宝人每赢一千元,赌场按照5%比例抽头,抽头营利的钱由沈某甲和徐传珍占六成,张庆元、邢某、徐某、陈某四个出宝人占四成。沈某甲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安排沈某丁、沈某丙、沈某乙为赌场放风,支付每人每天200元工资,并安排其外甥袁某驾驶皖C×××××面包车为赌场接送赌客、运送盒饭。2014年12月3日,经群众举报,凤阳县公安局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6人,缴获赌资12594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王某、顾某、沈某甲、徐某、袁某、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张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凤阳县公安局西泉派出所、刘府派出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定远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首,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杨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