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支永茂与李世永、卢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永茂,李世永,卢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支永茂。委托代理人孙慧文,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永。被告卢赋霞。系被告李世永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永茂诉被告李世永、卢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永茂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其提出撤诉的行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永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支永茂承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