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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郭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内”,组织机构代码76593322-4。法定代表人谢光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亮,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郭迎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迎春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