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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11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彭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晋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