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8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浩,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浩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盛浩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盛浩在沭阳县甲镇、乙镇境内盗窃作案五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08元。现分述如下:1.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盛浩到沭阳县甲镇颜集村周某家中盗窃台式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55元。案发后,被告人盛浩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015年5月9日左右的一天夜,被告人盛浩到沭阳县甲镇某街某银行门口盗窃葛某红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盛浩到沭阳县甲镇颜集医院内盗窃嵇某红色宏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15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4.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盛浩到沭阳县甲镇某街美尚理发店内盗窃高某台式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38元。案发后,该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盛浩到沭阳县乙镇某街某小区5号楼二单元楼下盗窃张辉黑色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盛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盛浩供述了其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次数、采用的手段、赃物特征、去向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周某、葛某、嵇某等人陈述、证人盛某、王某、吴某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盛浩的归案情况;本院(2014)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及沭阳县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盛浩的前科罪名、刑罚执行及刑事责任年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浩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共计价值8000余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方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