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长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67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谭长松,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门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长松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二次、表扬八次,单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谭长松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长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审判员崔福林审判员高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