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84号罪犯李辉,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文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4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9月1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从事缝纫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67.7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