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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79号罪犯高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胶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3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9年9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1月5日止。本院认为,罪犯高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原判罚金20000元,现履行7000元,具有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