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7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永生,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琼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潘永生,证人刘×1、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0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李×21带领协警刘×2、李×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室,处置110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抓民警衣服并推搡民警,造成民警李×21前胸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书、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我不认为我犯妨害公务罪,因为警察没有出示警察证,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警察胸口的伤不是我造成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王×无前科劣迹;二、被告人王×与警察冲突是其要求警察李×21出示警察证,而李×21拒绝出示引发的起因;三、按照警察法第九条规定,警察行政执法应出示相应证件,而本案执法的警察拒绝出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定罪免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民警李×21带领协警刘×2、李×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室,处置110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抓民警衣服并推搡民警,造成民警李×21前胸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王×于当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的供述,有一个×派出所民警闯入我家,说接到110报警说我家打麻将扰民,我问警察谁说我扰民,民警说不知道,我说你怎会不知道,110单子上都写着呢,民警不告诉我,我说对门是我的房子楼上没人不会扰民。民警说接到报警了你这扰民,要不我们是不会来的。我说你带警官证了吗,民警说:“少废话,别跟我较劲,别跟我抬杆,我让你们停了就停了别跟我废话。”我说:“我们又没违法我费什么话,我扰民扰到谁了,你不告诉扰到谁怎么解决。”后民警要对每个人登记,我说:“不许登记,你先拿出警官证。”民警没有出示警官证,态度蛮横,所以我就不想配合民警工作,老太太要走,民警就要求登记后再走,我当时急了高声和民警吵起来了,民警拉我胳膊要带我回派出所,我就推民警的胳膊。2、民警李×21的证言,证实我所值班室接报警称在×镇×家园×室有人赌博,我和辅警刘×2、李×出警到现场。我敲门一名男子开门,进屋后我看屋里有几个人打麻将,我问给我开门的男子这屋子是谁的,男子说:“是我的怎么了?”我对他说我是×派出所的民警,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人赌博,我们过来检查。那男子说:“谁呀,谁举报的我?”我说不能把信息告诉你。这男子就要抢我手里出警单子,我当时没有给那男子。紧接着那男子特横的跟我说你谁啊,你给我出示警察证,我当时给这男子看我的警号,这男子就因为警官证的事情和我争吵,嘴里骂脏话,屋里正玩牌的就往外走,我不让他们走做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着我衣领,用手推我的胸口,把我从屋子里面往外推,将我推倒在地,我站起来后这个男子又抓住我衣领,用手抓我胸口,当时我和出警的辅警刘×2上前去拦着,那男子抓刘×2的手将他左手手背处抓伤了。后我打电话要支援将这男子制服了。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室有人赌博,民警李×21带辅警我和刘×2出现场。到后一男子开门我们进屋看里面有三台麻将机,有10个人打麻将,有2张简易的桌子,有人在桌子上斗地主,屋子里大约有20人。李×21对开门男子说:“×派出所的,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人涉嫌赌博,民警例行检查。”男子说:“谁呀?谁举报我?”李×21说“报警人的信息不能告诉你。”这男的就抢民警李×21手里的出警记录单,李×21不给,那男子就说:“你谁阿?你给我出示警官证。”李×21就给这个男子看自己的警号以及警用公安制服,但这男子就一直为警官证的问题与李×21争吵,嘴里骂脏话,屋里正玩牌的人就往外走,李×21说:“不能走,我们做一下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民警李×21的衣襟,并将李×21的前胸上端抓伤,我和辅警刘×2上前拦着,这个男子抓着辅警刘×2的手,将刘×2的左手手背处抓伤,后民警李×21叫支援将该男子制止带回派出所。4、证人刘×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36分许,我和民警李×21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室出警。到后李×21敲门,一男子开门后我们进屋看有10个人打麻将,民警李×21对开门男子说:“这屋子是谁的?”这男子就说:“是我的怎么了。”李×21就说:“×派出所的,有人举报说你这里有涉嫌赌博,民警例行检查。”这男子就说:“谁呀,谁举报我?”李×21就说报警人的信息不能告诉你。这男的就抢李×21手里的出警记录单,李×21不给,这个男的就说:“你谁呀,你给我出示警官证。”李×21就给男子看自己的警号及警用公安制服,但这个男的就一直为警官证的问题与民警李×21争吵,嘴里还不干不净的骂脏话。屋里玩麻将的人就往外走,李×21不让走做登记。这个男的就用双手抓民警李×21的衣襟处,对李×21推搡了好几下,强行将民警李×21推出屋子,将李×21推倒在地,李×21起来后这个男的还继续抓民警李×21的衣襟,将李×21的前胸上端抓伤,我上前拦着,这个男的过来拽我胳膊往外挣脱,这个男的将我的左手手背处抓伤,李×21就打支援电话过来将该男子控制。5、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5年3月20日20时01分,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家园×室有人赌博。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民警李×21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派出所二级警司。7、公安机关的执法视频录像,证实案发过程。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1、2015年3月20日20时,×派出所接110报警一匿名男子报警在×家园×室有人赌博,民警李×21接警后赶往该处了解情况,该房主王×妨碍执行职务,民警第一时间联系报警人,报警人拒不告诉民警其详细情况,后报警人手机显示无法接通。2、民警李×21受副所长扈爱民指派按所里规定带领协警刘×2、李×驾驶警车出警。3、×派出所民警出警时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表明执法身份。9、民警李×21受伤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民警李×21胸部可见皮肤擦挫伤,大小为11厘米X5厘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11、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申请证人刘×1、赵×当庭作证:12、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我在现场,警察穿制服进来说有人投诉扰民,王×向警察要证件,警察没有出示,后来我就离开了。1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我去王×那儿玩斗地主,警察进来说有人报警说扰民了,王×要证件,警察不出示,因此争吵起来,王×就报警了投诉他,警察说把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一下,我登记完就出去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知警察执行公务,仍以暴力方式阻碍,故对被告人王×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学文人民陪审员 王香菊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揣赛男 关注公众号“”